下篇:说明书、责任链与自查清单
上篇讲了标签本体的六个高频缺项,以及一件最容易被误解的事——符号不是装饰。MDR 23.1(h) 要求在适当情况下采用国际公认符号,并应符合适用的协调标准或通用规范(CS);但不能简单概括为“只要存在标准符号,就一律必须使用该符号”。
下篇接着往下走:使用说明书 GSPR 23.4 里最常漏的七条、从制造商到经销商的完整责任链,最后给一份可以直接对着印刷稿核的自查清单。
适用范围:Regulation (EU) 2017/745(MDR,医疗器械法规)与 Regulation (EU) 2017/746(IVDR,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)。
正文条款编号如无特别说明均指 MDR;IVDR 的信息要求体系相近,但对应条款编号不同,需另行核对。

四、使用说明书:23.4 里最常漏的七条
整条 23.4 从 (a) 排到 (ab)这里只挑最常出事的
1. 严重事件报告声明23.4(z)
漏得最多的一条。IFU 必须包含一段给使用者和/或患者的告知:与该器械有关的任何严重事件,应报告给制造商以及使用者和/或患者所在成员国的主管当局。一句话的事,但没有就是不符合项。
2. 说明书的发布日期与版本23.4(y)
必须标明 IFU 的发布日期;如果经过修订,还要标明最新修订版的发布日期和版本标识。这一条同时是文件控制的抓手——没有版本号,后续的变更追溯和 PMS(Post-Market Surveillance,上市后监督)触发的说明书更新都会失控。
3. 剩余风险与不良反应23.4(g)
IFU 应披露需要向使用者和/或患者传达的剩余风险、禁忌症和不良副作用,并与风险管理、临床评价及上市后监督形成闭环。很多企业只写了「注意事项」,却遗漏禁忌症或不良副作用——这些内容不能简单相互替代。
与之配套的是23.4(s):警告、注意事项、禁忌症、应采取的措施和使用限制,都要让使用者能够知悉。
4. 一次性使用不能只写「一次性」23.4(p)
如果产品标示为一次性使用,IFU 还必须说明已知的、若重复使用可能带来风险的特性和技术因素,且这些信息要有风险管理文档中的专门章节支撑。即使该产品依法不需要提供 IFU,这些信息也必须在使用者提出要求时能够提供。
另外一句常被忽略的规定:制造商对「一次性使用」的标示,在全欧盟范围内必须保持一致——不能在不同成员国给出不同说法。
5. 可重复使用产品的完整复用信息23.4(n)(o)
需要说明清洁、消毒、包装以及适当情况下经确认的再灭菌方法,且方法要适配产品投放的具体成员国;还要说明如何判断产品不应再被复用(材料降解迹象、最大允许复用次数等)。
6. 电子说明书不是想上就能上Reg. (EU) 2021/2226(经 2025/1234 修订)
电子说明书(eIFU)并不是把 PDF 放到网站上就可以。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(EU) 2021/2226 已由 Regulation (EU) 2025/1234 修订:对于面向专业使用者的 MDR 器械,在满足规定条件并完成文件化风险评估后,可以电子形式替代纸质 IFU;如果可合理预见也会由普通消费者使用,则面向普通消费者的 IFU 仍须提供纸质版。
几个容易漏的要求是:
eIFU 的提供方式必须有文件化风险评估支持,并证明电子形式能够维持或提高纸质 IFU 的安全水平
IFU 必须以投放成员国所要求的欧盟官方语言提供;历史电子版本及发布日期需在规定保存期内可获得,过时版本可按要求提供
网站应采用常用、可由免费软件读取的格式,并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内容篡改,同时符合 GDPR
使用者索取纸质版时,应免费提供;最迟应在收到请求后 7 个日历日内提供,如在订购时提出请求,则应在交付器械时提供
标签需清楚表明 IFU 以电子形式提供,并给出访问方式;网站地址应稳定并在规定保存期内可直接访问
保存期限:有明确有效期且非植入类的器械,至少在最后一件器械投放市场后 10 年内提供,并至少覆盖最后生产器械有效期届满后 2 年;无明确有效期及植入器械则至少为最后一件器械投放市场后 15 年
7. 与标签内容的对应关系23.4(a)
MDR 23.4(a) 明确要求 IFU 重复包含 23.2 中若干标签信息(包括产品名称、制造商、适用的特殊物质信息、储存条件、无菌状态、一次性使用标示等)。实操上建议做一张 23.2—23.4 对照表,避免出现「盒子上有、说明书里没有」或两处信息不一致。

语言问题单独说一句
随附信息的语言由投放所在成员国自行规定,而且同一成员国对专业使用和普通消费者(layperson)使用的产品,语言要求可能不同。一个 SKU 打算铺几个国家,就要先把这几个国家的语言法规确认清楚,不要等印完了才发现要重印。
五、标签合规不只是制造商的事
整条经济运营者链上,每一环都有核查义务
这一点对做 EU AR、做进口和分销的企业尤其重要——很多人以为标签出问题只追制造商,实际不是。
制造商(第 10 条):负责确保产品附有 GSPR 23 要求的全部信息(含适用时的植入卡),且以正确的欧盟官方语言书写、能被预期使用者理解;同时负责运行 PMS 体系,并据此更新标签与说明书。
合规负责人(PRRC,Person Responsible for Regulatory Compliance,第 15 条):至少负责确保产品放行前已按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适当的符合性核查,技术文档和 EU DoC 已编制并保持更新,同时监督 PMS 与警戒报告等法定义务的落实。
EU 授权代表(第 11 条):按授权范围核查 EU DoC、技术文档及适用的符合性评定,并履行注册、主管当局沟通、投诉/事件转交等职责;制造商违反法规义务时应终止授权。若境外制造商未履行第 10 条义务,授权代表对缺陷器械可与制造商在同等基础上承担连带法律责任。
进口商(第 13 条):投放市场前必须核查产品已加贴 CE 标志、制造商身份已明确、已按第 11 条指定授权代表、标签符合法规、随附了要求的 IFU、并已按第 27 条分配 UDI。发现不符合的,在整改到位前不得投放,并须通知制造商及其授权代表;若认为产品存在严重风险或属于伪造产品,还须通知所在成员国主管当局。
经销商(第 14 条):在使产品上市前,同样要核查 CE 标志、随附信息、UDI 分配情况,可以采用抽样方法;对进口产品还要确认进口商已履行第 13(3) 条的标示义务。

第 16(2) 条的适用范围比想象中广
翻译制造商提供的信息、为进入某成员国市场补充必要信息,以及在满足条件时更换外包装(包括改变包装规格),均可能落入第 16(2) 条。相关进口商或经销商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,确保翻译准确且保持更新、操作不影响器械原始状态,并能够接收制造商的安全纠正信息。
至少在重新贴标或重新包装的器械上市前 28 天,应通知制造商和拟投放成员国的主管当局;对方要求时,还需提供样品或样稿,并向主管当局提交由适当公告机构出具的 QMS 证书。
对于无菌器械,如果重新包装打开、损坏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维持无菌状态所必需的包装,法规推定器械原始状态受到不利影响,因此不能简单把无菌产品概括为“任何外包装都不得更换”。
六、一份可以直接对着核的自查清单
建议在印刷稿定稿前走一遍,成本远低于重印


该清单为常见项摘录,不构成 GSPR 23 的完整条款列表;特定产品类别(植入类、有源、眼科光学、复用器械等)另有专属标准要求。
把这两篇里的条款铺开看,会发现一个共同点:很多高频不符合项并不涉及产品核心设计或工艺,而是信息、版本、角色责任和上市前核查没有做扎实。
当然,若标签/IFU 修改反映了风险、预期用途或性能变化,也可能触发技术文档、风险管理、临床评价甚至验证活动的同步更新,不能一概认为“只改文字、不影响其他文件”。
标签与说明书是欧盟合规里最值得在上市前做系统核查的一块。建议在制版定稿前,把 GSPR 23.2、23.3、23.4 逐条与 1:1 印刷稿、IFU、EU DoC、UDI 数据和技术文档交叉核对;这一步成本远低于上市后的重印、下架或整改。
主要依据
1. Regulation (EU) 2017/745(MDR)附录 I 第 III 章第 23 条;第 10、11、13、14、15、16、18、20、27 条;附录 V
2. Regulation (EU) 2017/746(IVDR)对应条款(GSPR 20.1/20.4)
3.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(EU) 2021/2226(电子说明书),以及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(EU) 2025/1234(2025 年修订)
4.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(EU) 2020/1207(一次性器械再处理通用规范)
5. EN ISO 15223-1:2021 + EN ISO 15223-1:2021/A1:2025《医疗器械 — 医疗器械标签、标记和提供信息用符号 第 1 部分:通用要求》
6. MDCG 2018-8、MDCG 2019-8、MDCG 2021-11(植入卡相关指南)
7.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(EU) 2026/1231(MDR 协调标准清单更新,含 EN ISO 15223-1:2021/A1:202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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