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版医疗器械 GMP 检查指导原则发布:11 月 1 日起按 200 项分级检查

EVERBIZ 世也认证 | 依据:国药监械管〔2026〕14号

2026 年 9 月 15 日,国家药监局(NMPA)在官网发布《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》(国药监械管〔2026〕14号,落款日期 9 月 14 日)。新的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》(以下简称《检查指导原则》)将与新版 GMP 同日——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。

从这一天起,生产许可核查和上市后监督检查都将按新版 GMP 开展,并依据《检查指导原则》作出判定和处置。距离施行已不足 3 周,本文帮你把关键点一次理清。

01 先分清三个日期

资讯里常把“发布日期”“生效日期”混在一起。EVERBIZ 世也认证对照官方通知整理如下:

日期类型日期说明
新版《规范》发布日期2025.11.04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07号公告发布新修订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
《检查指导原则》落款日期2026.09.14国药监械管〔2026〕14号通知落款日期(9 月 14 日即此日期)
官网发布日期2026.09.15通知在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开发布
生效(施行)日期2026.11.01新版《规范》与《检查指导原则》同日施行;2015 版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同时废止
截止日期无统一截止日通知未给企业另设整改截止日;第一类备案:监管部门应在备案后 3 个月内开展检查;上市后检查:由省局按风险制定计划、分阶段全覆盖,未设全国统一完成时限
新版GMP及《检查指导原则》关键时间节点
图 1 新版 GMP 及《检查指导原则》关键时间节点(EVERBIZ 世也认证整理)

02 200 项检查,按风险分三级

《检查指导原则》覆盖质量管理体系全过程,检查项目共 200 项,按条款对体系的重要程度及不符合时可能带来的质量安全风险,分为三级:

  • 关键项目(Critical)39 项:不符合可能导致严重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;
  • 主要项目(Major)88 项:多项不符合叠加可能形成质量安全风险;
  • 一般项目(General)73 项:不符合可能带来质量安全风险。
200项检查项目风险分级
图 2 200 项检查项目风险分级(EVERBIZ 世也认证整理)

两条“升级”规则,最容易被忽视

① 重复缺陷升级:与前两次检查重复出现的不符合项,可提高一个风险等级判定。

② 系统性风险升级:多项相关联的不符合项提示体系存在系统性风险的,可按“质量保证”章节的关键项目不符合判定。

也就是说,“老问题反复出现”或“小问题成片出现”,都可能被直接按更高级别处理。

03 检查结论怎么判?

生产许可核查:结论分为“通过核查”“未通过核查”“整改后复查”等情形。存在虚假欺骗行为,或关键项目不符合达 3 项及以上等严重情形的,直接判定为“未通过核查”。

上市后监督检查:结论分为“未发现不符合项”“企业自行整改”“限期整改”“停产整改”等情形。出现上述同类严重情形的,直接判定为“停产整改”。

部分项目检查:上市后监督检查分为全项目检查和部分项目检查。部分项目检查按“自行生产的注册人/备案人”“委托生产的注册人/备案人”“受托生产企业”三类,分别规定了必须覆盖的最低章节,并适用与全项目检查相同的判定原则——查得少,不等于判得松。

提示:主要项目、一般项目不符合数量对应的具体判定阈值,请以通知附件《检查指导原则》原文为准。

医疗器械GMP检查判定

04 过渡期怎么衔接?

  1. 11 月 1 日前:生产许可核查仍按现行《规范》,同时监管部门会参照《检查指导原则》评估企业执行新版《规范》的情况,并提出整改建议。
  2. 在审许可申请:11 月 1 日前已受理生产许可、许可变更或延续申请,但尚未核查的;或已核查、因企业未完成整改尚未作出决定的,自 11 月 1 日起按新版《规范》核查。
  3.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:备案后 3 个月内,监管部门应对备案资料及《规范》执行情况开展检查;11 月 1 日前已备案但尚未检查的,自该日起按新版《规范》检查。
  4. 上市后监管:省级药监部门结合产品和企业风险制定检查计划,对照新版《规范》分阶段实现全覆盖检查,并督促企业按期达标。
  5. 五类特殊产品:无菌、植入性、体外诊断试剂、定制式义齿、独立软件类医疗器械,自 11 月 1 日起须同时符合新版《规范》及相应现行附录;对应的检查指导原则将另行修订发布。

同时废止: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》(食药监械监〔2015〕218号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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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 EVERBIZ 世也认证建议:最后 3 周做什么

  • 对照 200 项做差距分析:先盯 39 项关键项目,逐项准备客观证据。
  • 清理历史缺陷:翻出前两次检查报告,确认整改是否真正闭环,避免“重复缺陷升级”。
  • 按运营模式准备:委托生产的注册人/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,检查覆盖章节不同,双方职责边界与质量协议要同步梳理。
  • 在审申请企业:如许可申请尚未核查,或整改尚未完成,应按新版《规范》准备现场检查。
  • 特殊产品企业:五类产品继续执行现行附录,同时关注后续专项检查指导原则的发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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